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8月期间,广州某贸易公司(下称公司)雇佣洪某贵帮忙运营天猫门店,洪某贵为企业的门店提供刷单、产品上架、代购货物等,运营过程中由洪某贵委托“刷单”平台进行刷单,公司承担相应的“刷单”成本。后因门店需要更换“刷单”平台,公司在原“刷单”平台充值剩余的刷单款没办法提现,致使双方发生纠纷。因此公司请求洪某贵归还剩余刷单款项45967.8元及利息,并赔偿公司损失5000元。
裁判结果
普宁法院审理觉得,公司与洪某贵之间约定的“刷单”行为并不产生真实的买卖,而是双方通过恶意串通,由公司承担有关成本,再由洪某贵通过“刷单”平台雇请相应的刷手,购买公司经营店铺的产品,以达到提升公司经营店铺销售量的目的。企业的门店可因此受益,而其他销售相同种类商品的门店反而失去角逐优势,双方约定的“刷单”行为紧急扰乱网上购物市场公平角逐的秩序,且“刷单”行为最后会将经营本钱转嫁到买家身上,让买家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为企业的“刷单”行为买单。因此,双方约定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公司支付洪某贵相应的刷单款是不法给付,不应遭到法律保护和救济,遂判决驳回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