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与李某元月结婚,生有一女圆圆,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孩子圆圆由男方刘某独立抚养,李某不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元月,刘某因为收入降低,无力一个人承担孩子的抚养成本,遂以圆圆的名义起诉至法院,需要李某支付圆圆的抚养费。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他们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不是有效?
????处置建议:
????第一,国内《婚姻法》规定第二款规定“离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离结婚以后,无论是不是与自己一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需要爸爸妈妈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第二,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有关事情的规定,国内的法律充分尊重了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加以明确的限制。但,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协议双方只能对我们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限制别人的权利,不然应属侵害了别人权利而导致该部分内容的无效。
????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圆圆需要李某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该项约定应属无效,李某作为孩子的妈妈仍需承担对圆圆的抚养义务。(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张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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