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中关于病历资料如何规定的
《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状况下封存和启封有关病历资料。
这类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建议、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2、医疗事故中病历包含什么内容
找法网提醒,医疗事故中的病历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病人从就医到出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记录。
1.病历资料具体包含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赞同书;
2.手术赞同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与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这类资料一同构成了病人诊疗活动的完整记录,对于判断医疗机构是不是存在过错、医疗行为是不是符合诊疗规范等具备重点用途。
医疗事故纠纷病历的举证责任
病人倡导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包含病历资料等。
1.医疗机构在推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获得病人或者病人近亲属的明确赞同。
2.若医疗机构可以提交病人或者病人近亲属明确赞同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了说明义务。然而,若病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人民法院仍应付案件进行全方位审察。
3.若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或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