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有法律界定的,1994年2月1日以前,举办结婚典礼,周围邻里证实,户口迁入等事实存在,且没领取结婚证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如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使办结婚典礼,未领取结婚证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处置,即使周围邻居证实,也不可以!
因为一些历史缘由,有一部分人并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又确实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多年,并形成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故在《婚姻法》推行后也没对此问题一刀切,而是区别时间不同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需要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有人觉得男女同居甚至生子就是事实婚姻,还有人觉得大摆筵席举行仪式就是事实婚姻。然而,如此的做法在法律上都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法律意义的事实婚姻只有一种状况,即: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所以在1994年2月1日将来才开始同居的,需要补办结婚登记,不然法律上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简单总结起来就是:所谓的事实婚姻,指的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没办理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并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那样这种婚姻关系则构成事实婚姻,双方互有继承权。而1994年2月1日将来,事实上就没有事实婚姻的定义啦,要被认同存在婚姻关系的,需要办理结婚登记,不然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
怎么样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国内在肯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
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置,不论双方一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一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不是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需要补办登记,不然不受法律保障。
事实婚姻是不是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法律有一个时间节点为保护与否的依据!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未经结婚证,有邻居证实,户口登记等证据证实打造婚姻关系,便可认定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没领取结婚证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置!认定事实关系后,法院对财产,子女扶养根据《婚姻法》夫妻关系处置!同居关系不按夫妻关系处置,也就没一同财产分割!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备婚姻的目的和一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不是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男女关系在内容上的要紧不同。由于,所有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备婚姻的目的和一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只内在具备两性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男女关系在形式上的要紧不同。所有违法的男女关系和行为,均不具备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备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不同的主要标志。在国内,不论当事人是不是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所以在离结婚以后,又以夫妻名义一块生活,证明为事实婚姻,那样财产就是夫妻一同财产。
事实婚姻的认定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国内法律有关司法讲解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事实婚姻关系
1.婚姻关系。从1994.02.0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到2001.04.28《婚姻法》颁行这一段时间:
1.1在1994.02.04之前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的,一致认定为事实婚姻,而登记结婚的,则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在此期间,起诉离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起诉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没有办理,根据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处置;
1.2在1994.02.04之后的,则根据非法同居关系处置。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若在起诉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没有办理,则根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置。
2.2001.12.27《婚姻法讲解(一)》颁布后,则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更正为:
2.1在1994.02.04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但未登记的,一致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而登记结婚的,则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在此期间起诉离婚,起诉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没有办理,则根据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处置;
2.2在1994.02.04之后的,则根据解除同居关系处置。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若在起诉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没有办理,则根据解除同居关系处置。
3.2004.04.01《婚姻法讲解(二)》颁行后,未婚同居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已婚者同居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则应当受理并处置,包含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继承关系等等。
怎么样认定婚姻诈骗罪?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别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本钱罪的犯罪主体。
从刑法条文的角度来看,其有关规定并没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不是成立的势必条件。
即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双方当事人并不是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以外。
国内刑法条文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括了刑事责任年龄、能力与特殊主体身份,譬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
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没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夫妻间的故意伤害犯罪,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在少数,只不过法院在处置上考虑了双方的特殊关系。
但男女有婚姻关系并不是是免责条件,假如由于有婚姻关系,就把犯罪诈骗的主体需要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那样,怎么样准确把握处置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大家团队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从诈骗犯罪的产生时间来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一般是产生在双方的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法院在认定婚姻诈骗犯罪时,非法占有别人钱财的诈骗犯罪是法院在认定时的要紧依据。
2、在客观行为上,犯罪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们的信赖,然后通过欺骗的方法获得财物。
3、从骗取财产的所有权来看,犯罪方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结婚以前财产或者是被害方通过借条等形式向别人借的款,该款项并不是是婚姻关系成立后所谓的夫妻一同财产。
4、在犯罪方推行犯罪方法后,参考被害人的具体状况与自己态度,有关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不是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成效和社会成效的统一。
以上就是对怎么样认定婚姻诈骗罪的解答,婚姻诈骗是以婚姻为鱼饵诈骗别人钱财的行为,而其诈骗对象总是是择偶难或者已离异的人群,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后又以各种理由探寻机会逃离。
婚姻诈骗的确是一个可怕的陷阱,广大中年轻人男女更要提升警惕加以防范。